一、 案件背景
2018年12月21日,厦门的大型国企xxxx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笔者团队联系,表示其持有的一批价值一千二百多万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22张票当原告)陆续到期,而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迟迟不肯清偿,而当地的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0日发布《警情通报》,载明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票据诈骗罪被批准逮捕,所以,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可能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消息已大规模传播至全国各地,问该如何处理能尽可能回收款项或减少损失? 二、 承办过程 回收款项或减少损失,前提得是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下称“主要债务人”)或其他前手有财产,客户才能依据票据权利去主张票据款项,所以办理委托后,我们首先对主要债务人及所有前手资信调查。 然而,经调查后,我们发现流转至客户的这批电子承兑汇票,平均转让背书六次以上,最多的达到十余次,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已被全国各地的持票人起诉,案件接近上千件,还有大量存在的未决诉讼,案件形势十分严峻。 每个主体都担心自己是最后持票人,都尽快地将票据转背书回来,提示付款未受偿的持票人基本上是到期就立即发起追索申请,可见,这已经不是通常性质的民事案件了,说更简单直白点,就是击鼓传花,看谁跑得快! 经与客户充分沟通,其表示知悉案件现状及可能的预期后果,让我们尽快安排起诉。 (一) 检索与分析 1.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主席令〔2004〕第22号;2004年08月28日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71号;2017年07月01日生效); (3)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01月08日生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1998年04月29日生效);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生效);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15年02月04日生效); (7)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2009年10月16日施行)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1997年12月01日生效) 2. 票据分类 (1) 本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2) 支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汇票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是否有更加细致的划分? 答案是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事实上存在更加细致的划分。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商业汇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进一步细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商业汇票依托载体的不同,当使用传统纸质票据流转,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当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09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系统,英文全称为“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通常称“ECDS系统”)进行票据流转时,则还要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按该文件的记载,商业汇票被进一步细分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本案中,客户委托处理的便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3. 票据权利种类 (1) 付款请求权 概念: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 追索权 概念: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 再追索权 概念: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4) 利益返还请求权 概念: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 票据清偿顺序与权利时效 上述四种票据权利种类由持票人享有,且票据权利的行使顺序也需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再追索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顺位行使,对应着持票人在票据的不同阶段能主张的权益,但四种权利需要在对应的时间区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对除票据主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 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那么,在分析了上文中提及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同存在的特殊性后,就可以开始起诉了吗? 还不够,以上仅是从规定层面去理解票据,而在我们实地取证调查的过程中,还发现以下可能存在的实际问题,影响本案诉讼目的的实现。 5. 22张票各自对应的票据权利是否一致 承上所述,四种票据权利对应着不同的票据状态,超越票据状态行使下一阶段的请求权,将不被支持。 笔者团队通过对每张票据的金额、号码、票据主债务人的主体信息、所有前手的主体信息、转让背书的时间点、追索或再追索与清偿的时间点等每个细项的比对,最后确定每张票当前阶段可以行使的票据权利,这批票确实也存在不同阶段的票据权利。 例子:某票据(出票日期2019年9月3日;承兑日期2019年9月4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7月25日;票据金额50万;票据号码:130887109520120190903xxxxxxxxx)经背书于2020年7月3日流转至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而本所在2020年7月29日未经提示付款就向所有前手直接发起追索申请,该路径不适当,前手可以票据尚未进行提示付款为由阻却追索权的行使,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本所承担清偿责任。 6. 票据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流转涉及哪些动作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内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票据流转行为具体有出票、承兑、转让背书、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质押、保证、付款、追索等动作。 为了更好理解票据流转的细节,笔者为此多次前往客户所在地要求财务人员现场演示操作细节,其系统在运作过程中区分为动作发起方与动作接收方,每一个动作均需由发起方发起,接收方确认无误后在系统上点击签收,接下来继续发起另一个动作申请。 例子:A要向B转让背书5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A以自己的账号登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后,输入B的账号,然后申请转让背书,B觉得ok,点击签收该动作,等B觉得想付款的时候,会发起付款申请,A觉得ok,点击签收,款项就可以划入A的银行账户里,A确认收款后,点击签收付款。 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7. 是否有部分票据存在权利瑕疵 在22张票中,有一张票因特殊原因,在提示付款期间背书回客户,而客户也将该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清,但由于双方对于票据权利的衔接与时效问题存在交接疏忽,致使票据背书至客户前后,各方均不知道该票据未进行提示付款,那么,作为客户的律师,该如何处理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即使未进行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仍有权要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承担付款责任,但现在票据主债务人财产状况十分糟糕,明显缺乏偿付能力。 经内部多次开会,并与客户积极沟通,最终决定暂以追索权起诉,若最终无法支持,亦可以在判决作出前申请撤诉,另案以利益返还请求权起诉,要求偿付票据款项。 8. 不同主体上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的票据信息是否有差异 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通常是银行,本案中2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流转中涉及的承兑人均是xx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即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被代理机构。 笔者在客户的两个办公地点现场取证时发现,在不同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能看到的票据信息完整度存在些许差异,格式也略有不同,票据信息基本是都能查到的,但查询到的项目会有些许差别,有的仅能看到转让背书日期,而有的可以看到清偿日期。 据称,这是因为不同的接入银行从央行处获取权限不同所导致的差异。 依据: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第六条之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9. 怎么选择需要起诉的被告 本案中,为保险起见,笔者团队建议客户对所有前手发起追索申请,即便最终票据主债务人因财产无法清偿,我方亦可以依据票据权利要求其他前手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被告的确定也影响管辖法院的选择,详见下一点。 10. 法院的管辖如何确定 管辖法院的选择决定了一些诉讼成本,因为22张票立案顺序存在些许差异,且来自全国各地的主体均向票据主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法院如何排期开庭,是否会排在一个连续的时间段,抑或是拆开排庭,笔者团队无法预测。 所以,笔者团队最终安排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起诉,为此,笔者出差多日,但由于涉诉被告众多,又对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存在理解差异,故当时还与立案庭庭长争论管辖问题,最终得以顺利立案。 时隔多日,全国各地的持票人因票据主债务人无法清偿票据款项,纷纷诉诸法院,故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因该票据主债务人的相关诉讼案件均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11. 法院需要审查哪些证据 票据的流转需要十分规范,故原告如何证明票据信息完整、背书连续、合法取得票据等内容就十分重要。 在代理客户的该批票据案件中,我们经审慎考虑,最终决定围绕每张票的票据权利,提交不同的证据(如完整的票据信息、付款记录、提示付款报文、追索通知报文、托收结算交割单、追索结算交割单、追索申请等)。 而开庭是需要提供原件给法院与对方当事人核验的,原件该如何提供?以下提供几种方式供参考: (1) 由电子汇票接入机构提供电子汇票打印件并盖章; (2) 电子汇票系统运营者出具证明; (3) 法院向电子汇票有关接入银行或电子汇票系统调查核实; (4) 由公证机构在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银行的配合下,在银行对电子汇票系统显示的票据信息进行公证。 由于时间紧迫的需要,我们最终决定以公证的形式提供原件核验。 12. 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本案所涉所有票据均是客户基于正常交易行为合法取得,且已经支付票据款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13. 是否存在现行票据法未规定的特殊之处 经过上文的分析,其实结论也明朗,电子汇票法律关系与纸质汇票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是在票据行为、追索方式等方面采用了新的技术,因此,电子汇票法律纠纷同样可以适用相关的票据规定解决。 而落实到诉讼或非诉业务层面,对应的证据形式就发生了变化,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也要及时变化,不然将有诉讼风险。 14. 本案有无存在其他特殊之处 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经多次至客户的住所地,与法务、财务、行政等相关人员深入沟通了解,得知并不是任意一个主体都能够成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里的出票人、承兑人,如主体资质、许可牌照、运营规模、资金储备等各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准入门槛,故该类型的批量票据纠纷也算是少见。 三、 总结 一方面,商业活动的活跃意味着资金流通的提速,市场上的交易机会稍纵即逝,许多人有蒙声发大财的想法,往往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容许交易过程中的部分瑕疵存在,这其实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无形之中,风险若哪天爆发,则自己当初的容许则转变为了现实的后果,有苦难诉。另一方面,这样的环境之下,难免会激发市场主体的贪婪性,只要我跑的够快,警察就追不上我,干一票就金盆洗手的想法实在是多。 为了能更好维护客户权益,笔者也是飞往宁夏做了不少工作,也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参与票据申报工作,时至今日,22张票的判决书在2020年的6、7月份陆续收到,21张票的结果理想,只有1张票的结果不尽人意,但也未超出笔者团队当初的预期,因为这张票的证据是存在瑕疵的,目前还在安排上诉。 这件事也算是暂时告一段落,确实,专业律师的介入会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或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专业能力十分重要,感谢笔者团队,感谢客户信任,感谢阅读者。 关于公司控制权争夺、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股权设计等问题,囿于篇幅限制,会在之后的文章中结合实务经验逐点聊聊。 让专业的人提早介入专业的事,律师针对每个案件提供的是定制化服务,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催生并激化特定类型的纠纷,每个人都值得认识一位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