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张xx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竞业禁止”)

发布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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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主要业务系在互联网平台上直播销售盆景,张x系xx公司的直播运营部负责人,其在职期间与xx公司签订了《员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然张x在2023年底离职后,即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盆景(与xx公司的主营业务完全相同)。

xx公司主要业务系在互联网平台上直播销售盆景,张x系xx公司的直播运营部负责人,其在职期间与xx公司签订了《员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然张x在2023年底离职后,即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盆景(与xx公司的主营业务完全相同)。xx公司发现后, 委托林律师团队就张x的行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张x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按照《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维权律师费。

实践中雇员离职带走前雇主的商业秘密给雇主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大量涌现,如何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主就业二者的张力,成为劳动政策与劳动法律均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竞业限制协议”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年来在实际适用中依旧争议颇多。

对于本案,林律师团队充分收集证据,结合庭审的情况,发表意见:1.张x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1)张x的身份属于公司管理人员;(2)张x岗位性质决定其负有保密的义务。张x在岗位中接触的资料属于商业秘密。xx公司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与张x签订多份协议,明确其属于竞业限制约束对象,应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竞业禁止协议》真实有效,且已生效,依法具有约束力。3.张x的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严重损害xx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承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并于庭后提供相关的判决案例参考。

本案历时一年多,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林律师团队的观点,认定张x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判决张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按照《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x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竞业限制是一把“双刃剑”,制度构建和纠纷处理过程中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平衡各方的权益,这既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确保其合法性;亦需要立足实际,考察其合理性,由此才能达成最佳的平衡状态与制度功效。